证据与信念的伦理学

被引:7
作者
舒卓 [1 ]
朱菁 [2 ]
机构
[1] 中山大学哲学系
[2] 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
关键词
广义; 基本主张; 命题; 詹姆斯; 证据主义; 信念; 伦理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B82-0 [伦理学理论与方法论];
学科分类号
01 ; 0101 ;
摘要
<正>人们相信2+2=4,相信地球是圆的,相信所有的人都会死,这些心理状态被称为信念(belief)。用当代分析哲学的术语来说,信念是一种命题态度(propositional attitude),即对于某个命题而言,认知主体认为该命题为真,而有别于怀疑、忧虑、盼望等其他类型的态度。在现实生活中,影响人们形成和持有各种信念的因素有很多。证据主义(evidentialism)主张人们关于某个命题的信念只应当建立在相关证据的基础之上。胡适曾说过:"有一分证据,只可说一分话。有七分证据,只可说七分话,不可说八分话,更不可说十分话。"(转引自马蹄疾,第55-59页)这种看法鲜明地代表了证据主义的基本立场。19世纪的英国数学家和哲学家威廉·克利福德(W.Clifford)在《信念的伦理学》一文中,曾提出了这样一条著名的原则:"无论何时,无论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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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新发现胡适的两封书信 [J].
马蹄疾 .
新文学史料, 1991, (04) :55-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