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划生育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以我国人口政策调整为背景

被引:16
作者
翟翌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计划生育权; 计划生育义务; 社会权; 社会福利义务; 社会抚养费;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2.06.001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C924.21 [人口政策与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现有计划生育公法理论无法应对中国人口政策即将到来的调整,需要新的解释方案:中国宪法文本中的计划生育兼具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包括作为社会权的计划生育权、作为社会福利义务的计划生育义务。作为社会权的计划生育权与作为自由权的生育权不同,计划生育义务并非强制性义务。计划生育权的实现以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为前提。社会抚养费制度应依据计划生育的双重属性进行理解和调整。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双重属性不仅可解释现行计划生育制度,也能为今后人口政策转向提供正当性和具有弹性的调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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