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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妨害公务罪的几个问题
被引:1
作者
:
周振想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周振想
机构
:
来源
:
河北法学
|
1986年
/ 06期
关键词
:
妨害公务罪;
对象;
阻碍执行公务罪;
国家工作人员;
执行职务;
执行公务;
D O I
:
10.16494/j.cnki.1002-3933.1986.06.010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如何确定犯罪侵害的对象? 根据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行为人是通过对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来达到妨害公务目的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侵害的对象不是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是一般群众,则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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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7 / 40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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