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纠纷解决:主体与治权——皖中葛塘村调查

被引:21
作者
陈柏峰 [1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纠纷解决; 主体; 治权; 乡村组织;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422.0 [党对农民运动的领导];
学科分类号
0302 ;
摘要
主体和治权是村庄纠纷解决机制的两个重要要素。皖中葛塘村的经验调查表明,村庄缺乏原生型内生权威,而乡村组织体系日益松弛,村干部日益退出村庄纠纷解决场域,这甚至导致一段时间内"混事者"介入村庄纠纷解决。纠纷在村庄内无法得以解决,农民只好不断上访。乡村干部的作用空间变小,重要原因在于乡村组织的治权日益丧失,缺乏调解纠纷的权威和资源。治权的丧失还导致了一些村庄纠纷的产生。完善村庄纠纷解决机制应当从主体和治权两个方面着手,完善乡村组织,并赋予其足够的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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