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场领域算法技术风险法律规制的理念与路径

被引:8
作者
汤晓莹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算法; 职场领域; 歧视风险; 隐私风险; 数据治理义务;
D O I
10.16614/j.gznuj.skb.2021.05.015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职场领域算法技术的开发与运用过程包括"数据处理"与"模型运用"两个阶段,贯穿其中的"人机交互决策"在提高用人单位做出人力资源管理决策效率的同时,也有可能侵害劳动者的隐私权和平等就业权。作为用人单位对算法技术进行"自我规范"依据的伦理标准不具有全球共识,其内容与范围均较为模糊且缺乏实施保障,以及无法有效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相较而言,通过法律来规制算法技术,并以"人权保护"为基本理念,具有如下优势:已经达成全球共识,涵盖算法技术可能带来的隐私风险与歧视风险,明晰国家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可以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本权利冲突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很多学者倡导以"数字人权"为手段消解算法技术带来的"信息鸿沟"对算法决策对象之基本权利造成的危害。在此基础上,立法可以"数字人权"视阈下"数据"的权利义务分配作为规制手段,分别从"劳动者的个人数据赋权""用人单位的数据治理义务""工会的辅助作用"等三个方面有效规范职场领域算法技术的开发与运用过程,减轻算法技术给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造成的侵权风险。
引用
收藏
页码:137 / 150
页数:14
相关论文
共 1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