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校车安全事件看国家的给付义务

被引:5
作者
侯猛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 校车安全事件; 受教育权; 给付义务; 补偿协议;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2.02.005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校车安全问题的要点是界定在基础教育和公共事件中国家所应承担的给付义务,其核心是与受教育权相对应的国家给付义务。国务院主持制订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国家支持校车服务,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国家承担校车给付义务。这一给付义务应在优先考虑农村基础教育的前提下以中央与地方进行财政分担的方式履行。在校车安全事件成为公共事件以后,地方政府迅速与受害者亲属签订高额补偿协议的做法在实践中相当普遍,这是地方政府为缓解中央和民众的压力而采取的短期应急策略。然而,这一做法的合理性值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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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状况调查报告.[M].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 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2]  
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M].张翔; 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  
权利的成本.[M].(美)史蒂芬·霍尔姆斯(StephenHolmes);(美)凯斯·R.桑斯坦(CassR.Sunstein)著;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  
国家的视角.[M].(美)詹姆斯·C.斯科特(JamesC.Scott)著;王晓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5]  
受教育权入宪研究.[M].温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