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告法中的“消费者”——基于案例与法条的研究

被引:8
作者
李友根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广告法; 消费者; 竞争关系; 广告受众;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广告法》将广告的接受者表述为"消费者",在虚假广告诉讼案件中,当企业依据《广告法》追究广告主、广告设计者或广告发布者民事责任时,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便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司法实践中,法院或者对"消费者"作扩大解释,或者对这一问题不予关注,当然也可以通过放松对"竞争关系"的理解从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此类纠纷。但从理论上说,"消费者"概念应仅指个人,而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因此,《广告法》修改过程中,应恢复原《广告管理条例》的表述方式,即"用户与消费者",或者采用更具开放性的概念"广告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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