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

被引:52
作者
郭道晖
机构
[1] 中国法学会
关键词
人权保障; 国家义务; 国家责任;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9.08.001
中图分类号
D082 [民主、人权、民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国家是人权保障的主要义务主体。这是因为保障人权是国家存在的价值所在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对人权的最大威胁也往往来自国家权力;社会主体之间侵犯人权的行为也仰仗国家的整治。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包括尊重、保护、满足和促进四个方面。按国家行为的性质可分为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按社会主体的权利性质可分为对私权利和公权利的保护义务;还有经由人权推定而衍生的保护义务;以及国家对人权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履行人权保障义务时,应当遵守以人为本、人权保障优位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他律与自律原则(以法控权和"克制保留义务")。国家(政府)违反人权义务应当承担国家责任。
引用
收藏
页码:10 / 17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8 条
  • [1] 公民权与公民社会
    郭道晖
    [J]. 法学研究, 2006, (01) : 79 - 88
  • [2] 行政与法
    藤田宙靖
    李贵连
    宋坚雷
    [J]. 中外法学, 1996, (03) : 73 - 78
  • [3] 论权利推定
    郭道晖
    [J]. 中国社会科学, 1991, (04) : 179 - 188
  • [4] 法的时代精神[M]. 湖南出版社 , 郭道晖著, 1997
  • [5] 正义论[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美)罗尔斯(Rawls, 1988
  • [6] 国家人权保护义务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功能 .2 韩大元. http://www.51zy.cn .
  • [7] 人权国家与文明 .2[日]大沼保昭. .
  • [8] 纪念西安事变70周年报道 .2 新浪网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