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以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为基础的考察

被引:7
作者
宋旭明 [1 ]
邓叶芬 [2 ]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2] 不详
关键词
合同解除; 恢复原状; 请求权; 性质; 物权变动;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6.10.018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就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旧有的学说大都在理论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或者失之偏颇。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结合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以及合同解除的标的详加分析。在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该请求权为物权性质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则视合同解除的标的而定:若解除的是物权合同,该请求权仍为物权性质的所有物请求权,若解除的是债权合同,该请求权则为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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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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