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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官的“释明权”及其行使
被引:6
作者
:
王鹏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
王鹏
机构
:
[1]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
来源
:
经济与社会发展
|
2003年
/ 06期
关键词
:
释明权;
辩论主义;
民事诉讼;
D O I
:
10.16523/j.45-1319.2003.06.035
中图分类号
: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法官释明权制度在国外被广泛适用 ,它的行使是对辩论主义的修正与补充 ,同时提高了诉讼效益 ,并体现了两大诉讼模式相融合的趋势。在我国确立法官释明权制度是可行并且必要的。但其行使应受到适当限制 ,并完善事后救济措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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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15 / 117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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