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被引:9
作者
刘艳红
机构
[1] 中南政法学院!湖北武汉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致人死亡; 适用范围;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如何理解新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重点。本文认为, 该规定在性质上属于情节加重犯;在适用范围上只限于因过失导致先前交通事故或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 人死亡的情况。依此结论,实践中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将会变得明朗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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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 / 13+36 +36-105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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