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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被引:11
作者
:
刘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刘星
李静芹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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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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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李静芹
机构
:
[1]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来源
:
河北法学
|
2006年
/ 06期
关键词
:
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运行支配;
运行利益;
D O I
:
10.16494/j.cnki.1002-3933.2006.06.027
中图分类号
: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602 ;
030105 ;
摘要
:
由于机动车损害赔偿事故的多样化和不确定性,很难对赔偿主体进行一致的认定。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作为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并对在各种具体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认定一一作出了分析。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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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7 / 141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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