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习惯对清末民事立法的影响

被引:18
作者
刘广安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关键词
传统习惯; 民事立法; 民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 光绪三十一年; 沈家本;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9 [中国法制史];
学科分类号
030102 ;
摘要
<正> 习惯在中国古代民事法律构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此,中外法学者均有论述。曾多年钻研中国民事法史的戴炎辉先生认为:“各朝代的实定法偏重于刑事法,其关于民事法的部分甚少,大率委于民间习惯法。”著名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也持类似看法:“自汉朝以来,历代虽制定过许多法典,但都只包括行政方面或刑事方面的条款,民事方面往往只限于规定因触犯习惯准则而受刑事制裁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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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家和法律制度史.[M].[苏]费多罗夫(Хедоров;К·Г·) 著;叶长良;曾宪义 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