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刑法》第十一条之我见

被引:2
作者
侯国云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刑法》; 故意犯罪; 心理状态; 危害结果; 之我见;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6.03.010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笔者认为该规定不甚科学,需要修改。 以笔者之见,《刑法》第11条应作如下表述:“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结果,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并追求其发生,或者对于构成犯罪之行为,明知并有意实施的,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结果,明知可能发生并放任其发生的,是间接故意”。提出这样的修改方案,主要有以下理由: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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