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论纲

被引:24
作者
吕忠梅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友好型社会; 环境纠纷; 纠纷解决机制;
D O I
10.16493/j.cnki.42-1627/c.2008.03.001
中图分类号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党和国家针对整个社会系统提出的要求,其目标蕴含的是一种整体性思想。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各种利益冲突和纠纷都能得以合理解决的社会。为此,必须建立符合整体性思维的利益调整机制,将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统一纳入社会平稳运行的范围以内,通过和谐的手段衡平利益,定纷止争。法律作为社会利益的调整器,对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但传统法律并没有建立在环境友好的观念之上,其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制度体系不足以成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整体意志、行为规范和裁判标准,故而,如欲使法律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发挥功效,必须首先进行法律的变革,明确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内涵,发现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需求,探求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纠纷解决途径,进而完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
引用
收藏
页码:1 / 7
页数:7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