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兼论滋扰理论之引入

被引:5
作者
张民安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不动产权利人; 危险物件; 未成年人; 合法进入者; 滋扰理论;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6.02.01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不动产权利人就其危险物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他们对成年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滋扰理论,无论遭受损害的未成年人是合法进入者还是非法进入者,不动产权利人都要对他们承担同样程度的注意义务,一旦不动产权利人违反这种注意义务,在控制物或者环境方面存在过失,即要对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定不动产权利人对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是否承担注意义务时,法律应考虑非法进入者的年龄大小以及是否有监护人陪同的因素。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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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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