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的行政立法——以《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法》为例

被引:98
作者
胡建淼
机构
[1] 浙江大学
关键词
特别; 权力; 关系;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5.05.005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起源于19世纪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界还非常陌生。从行政法学史的视野,研究这一理论无疑仍有意义,但如果将这种理论视作与我国当今的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公务员法》有联系,甚至是这些行政立法的基础,那绝对是部分学者的误会。当今中国的行政立法与这一理论没有关系,这才是它与中国行政立法之间真正的“关系”。奉行“依法治国”的中国已与形成这一理论时的德国背景大不相同,中国已无必要引进这一“过时”的理论。《行政诉讼法》和《公务员法》的修改方向也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没有联系,有关修改中的棘手问题完全可以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制中绕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而得到解决。文章最后对《行政诉讼法》和《公务员法》的修改方向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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