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常委会的组成结构……减少领导职数"要求,县级党委常委会规模历经了2006年地方党委换届"减副"、2011年地方党委换届"减常"和2016年地方党委换届"常委职数实际不变,制度规定有所回升"。三次变迁,最终在2016年修订的《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中明确为"一般为9至11名"。那么,县级党委常委会规模取决于什么因素和原则?哪些职务应该由党委常委担任?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重点关注新世纪以来县级党委常委会规模变迁,运用实证研究分析其内在逻辑,探讨县级党委常委会的合适规模及任职情况,以为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领导体制做出理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