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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存在问题和对策
被引:5
作者
:
李锦秀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江苏省盐都县卫生防疫站
李锦秀
机构
:
[1]
江苏省盐都县卫生防疫站
来源
: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
2001年
/ 04期
关键词
:
卫生监督;
经营性;
行政;
综合执法;
执法主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D O I
:
10.19568/j.cnki.23-1318.2001.04.021
中图分类号
: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1 存在问题1.1 法律法规方面 卫生行政部门未被明确成为五大卫生的统一执法主体。如学校卫生,卫生部门无独立的执法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中妨碍卫生监督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这种规定监督主体和管理主体含糊不清,导致监督权与处罚权分离,影响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劳动卫生国家无专门的具体卫生法律,《劳动法》中虽然作出一些原则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为执法主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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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88 / 289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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