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存在问题和对策

被引:5
作者
李锦秀
机构
[1] 江苏省盐都县卫生防疫站
关键词
卫生监督; 经营性; 行政; 综合执法; 执法主体;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D O I
10.19568/j.cnki.23-1318.2001.04.021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1 存在问题1.1 法律法规方面 卫生行政部门未被明确成为五大卫生的统一执法主体。如学校卫生,卫生部门无独立的执法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中妨碍卫生监督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这种规定监督主体和管理主体含糊不清,导致监督权与处罚权分离,影响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劳动卫生国家无专门的具体卫生法律,《劳动法》中虽然作出一些原则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为执法主体。
引用
收藏
页码:288 / 289
页数:2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