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中的利益衡量

被引:4
作者
王婷
机构
[1]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
利益衡量; 适用; 司法; 界域;
D O I
10.13793/j.cnki.42-1020/c.2011.06.019
中图分类号
D91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特殊疑难案件屡见不鲜,这类案件往往彰显着制定法可能存在的形式价值缺损,法官在审判中面对复杂的利益冲突,难以抉择与判断。对此,有必要运用利益衡量这一创造性法律思维方法来应对。利益衡量使法律的形式正义与个案的实质正义得到共同实现。选择利益衡量就意味着法官有一定的创造性,对法律做创造性的解释和适用。但司法的创造性与制约性是并存的,它仍然要游走于司法界域之内并遵循相关制约以获得合法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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