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现实困境与法律进路——兼评《物权法草案》第162条

被引:2
作者
韩鹏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转让; 物权法草案;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设计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制度既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现实,又要保持相关规则之间的协调。“一户一宅”原则宜表述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进行必要的限制,但不宜作出绝对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转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宅基地使用权有其必要性,但必须予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制度,可统一采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的效力”的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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