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杠杆率指标对银行风险的影响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被引:21
作者
陈梦雯 [1 ,2 ,3 ]
郭宇冈 [1 ,4 ,3 ]
Philippe Dorbaire [5 ,6 ]
机构
[1] 法国普瓦提埃大学金融与经济实验室
[2] 普瓦提埃大学孔子学院
[3] 南昌大学国际交流学院
[4] 普瓦提埃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
[5] 法国政治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6] 法国普瓦提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III》; 杠杆率; 银行风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832.2 [银行制度与业务];
学科分类号
摘要
1988年推出的《巴塞尔协议》是国际社会认可的银行业监管标准,但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进入高潮,国际社会普遍认为需要进一步强化对银行风险的监管,为此"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新的《巴塞尔协议III》。《巴塞尔协议III》中,除了加强原来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以外,引入了新的杠杆率要求。为什么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引入杠杆率指标来控制银行的风险?而这个杠杆率指标是否真的能控制银行的资产质量?本文旨在通过理论分析,并与中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相结合,探讨杠杆率指标对银行风险资产的影响及其在中国的适用问题,尤其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巴塞尔协议》在中国银行业的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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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 [1] Corporate Income Taxes and the Cost of Capital: A Correction[J] . Franco Modigliani,Merton H. Miller.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 196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