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死刑案件被害方谅解制度的思考

被引:1
作者
孙牯昌
黄文忠
机构
[1]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被害方; 被告方; 死刑案件; 被告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 案例2006年8月14日上午11时许,金某携刀赶至某县中医院找殴打其女儿的聂某算账.将赶来劝阻的医院保卫科副科长李某误认为是聂某,持刀刺中其腹部一刀,致使李某腹腔内下腔静脉、腹主动脉破裂大出血引起循环衰竭而死亡。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金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金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开庭审理,改判金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案的改判有一个重要原因,即被害人亲属与金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金某赔偿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金某,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本案是一个运用被害方谅解制度的成功范例,其中有很多地方值得总结。死刑案件被害方谅解制度是指在死刑案件中被害人及其亲属(以下称被害方)与被告人及其亲属(以下称被告方)达成赔偿协议,并表示谅解被告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法院根据其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根据特殊情况在死刑以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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