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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研究
被引:40
作者
:
陈锦川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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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陈锦川
机构
: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来源
:
知识产权
|
2011年
/ 02期
关键词
:
网络服务提供者;
过错形态;
过错标准;
判断过错的具体规则;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明知"和"应知"。是否有过错,应在坚守诚信善意之人注意义务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系为他人信息传播提供中介服务的特点,在促进网络行业健康发展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不能失之过严,也不能操之过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知"应当指向特定的信息,前提是侵权事实非常明显,且对他人利用中介服务传播信息是否侵权一般不负有事先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有过错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个案中确定过错时,应注意区别各种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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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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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4025号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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