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联运承运方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探究

被引:1
作者
毛东恒
机构
[1] 浙江海洋大学
关键词
江海联运; 多式联运; 承运方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
D O I
10.16079/j.cnki.issn1671-6663.2019.19.025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关于江海联运承运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可归因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于无法确定其发生区段,因此需要法律加以特殊规定;归责原则的适用,鉴于商业领域严格责任的广泛适用,也可以在完善江海联运保险制度的同时,对其加以统一;在包含江海联运的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江海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形式,则应当基于统一责任制,强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营监管责任,可以更好保护托运方的利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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