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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联运承运方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探究
被引:1
作者
:
毛东恒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海洋大学
毛东恒
机构
:
[1]
浙江海洋大学
来源
:
中国物流与采购
|
2019年
/ 19期
关键词
:
江海联运;
多式联运;
承运方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
D O I
:
10.16079/j.cnki.issn1671-6663.2019.19.025
中图分类号
: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关于江海联运承运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可归因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于无法确定其发生区段,因此需要法律加以特殊规定;归责原则的适用,鉴于商业领域严格责任的广泛适用,也可以在完善江海联运保险制度的同时,对其加以统一;在包含江海联运的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江海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形式,则应当基于统一责任制,强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营监管责任,可以更好保护托运方的利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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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8 / 79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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