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现代公权理论的核心,保护规范理论对于主观公权利的证成具有决定性。随着历史的发展,保护规范理论的新旧两种见解得以形成。但保护规范理论立基于存疑的原理:作为保护规范理论基础的利益概念并不明确,公益与私益的区分颇有疑问;法规范的解释方法与解释规则并不确定;保护规范理论在适用上也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有鉴于此,应当对证成主观公权利进行方向性的调整,转而关注与保护规范理论相异的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在证成主观公权利时,法律关系理论依据调整法律关系的所有规范材料,注重行政法与宪法的一体式观察,同时兼顾各规范调整领域的具体事实结构。法律关系理论吸收了保护规范理论的合理见解,排除了其中具有不确定性的内容,从而确保主观公权利的证成具有规范性与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