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的总结与反思

被引:7
作者
黄文艺
机构
[1] 教育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宪法; 法律; 基本法律; 宪法修改程序; 法律效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我国宪法与基本法律之间的效力关系使得现行宪法制度的正当性只能依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也就是说,我国的宪法制度只是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部分而存在,宪法的根本法权威不能超越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权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的政治制度的正当性是立足于"议会至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来自于"法律至上"的宪法制度。在我国的政治制度框架下,民主的价值要高于法治的价值,这也就决定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能忽视民意和政策因素的影响。为了充分探讨这一问题,本刊编辑部特邀一批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得到了一些对此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的比较积极的回应。本刊编辑部以"宪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总标题进行笔谈。本着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政治立场正确,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代表本刊之立场。<正>在过去的30多年里,中国执政党和政府从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出发,在充分吸收法学界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逐步提出并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这一理论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真正指导和影响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本文以1978年以来中国执政党的重要政治文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为主要文本,考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的孕育、形成和发展过程。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思想渊源、核心观念、社会历史背景等方面反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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