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第158条与司法审查次终性理念——基于基本法实施20周年的反思

被引:3
作者
程雪阳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关键词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 基本法解释; 议会至上; 普通法; 司法审查次终性;
D O I
10.14086/j.cnki.wujss.2017.06.007
中图分类号
D921.9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所建立的香港法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话式释法机制"并非是普通法世界的异类,相反,其与英国、加拿大以及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的宪法体制一样,共同分享着"法官有权解释宪法/高级法,但建制化的人民代表才是宪法/高级法终极守护者"的法律哲学,因此都可视为是以"司法审查次终性"理念来发展普通法的重要方式。在香港回归20年之际,当人们对第158条所建立的释法机制进行总结和评估时,应珍视这种业已构成"一国两制"和香港法治重要基石的法律实施机制,不宜将美国司法至上式的宪法体制照搬到我国香港地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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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探析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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