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条款之合理性——兼与梁慧星先生商榷

被引:1
作者
郑君芳
机构
[1]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中国物权法; 物权性质;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自由;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之条款可谓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的一大创新。但是,因被认为突破和违背了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而遭质疑,最终未能得到物权法之采纳。实际上,该条款并未违背物权法定,而是为物权法定之缓和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其最大的缺陷在于物权性质的不明确,导致实际认定何种权利属于物权时存在困难。物权法不应轻易地抛弃该条款,而应对其加以完善,即对物权性质作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界定,使之更适于实际操作,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并成为中国物权法之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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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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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
法学论坛, 2007, (01)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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