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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问责客体范围:制度比较与制度改进
被引:4
作者
:
周亚越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周亚越
机构
:
[1]
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来源
:
江汉论坛
|
2014年
/ 06期
关键词
:
问责;
问责客体;
问责制度;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630 [国家机关工作与人事管理];
学科分类号
:
1204 ;
120401 ;
摘要
:
问责客体的制度规定是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及不同地方的问责制度对问责客体范围有不同的规定,这样显然有失公正。我国问责客体范围存在的制度不足,主要表现为不同地方问责制度的问责客体范围差异过大、问责客体范围笼统模糊、问责客体范围比较狭窄。因此,我国问责客体范围制度改进的目标在于:明确界定党政领导的责任追究范围,扩大问责客体的范围,减少不同地方的问责客体范围差异。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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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1 / 65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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