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的适用
被引:18
作者
:
史玲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
史玲
[
1
]
王英军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
王英军
[
2
]
机构
:
[1]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
[2]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
来源
:
天津法学
|
2012年
/ 28卷
/ 01期
关键词
:
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受害人权益。而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功能、制裁功能、遏制功能。并且我国目前已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现行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因而在该领域内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文章对构建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了建议。
引用
收藏
页码:37 / 42
页数:6
相关论文
未找到相关数据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