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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可携权在我国的引入——以开放银行为视角
被引:43
作者:
邢会强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数据可携权;
开放银行;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加州、印度、马来西亚等法域已经引入了数据可携权。我国是否应引入数据可携权,目前尚未达成共识。开放银行是数据可携权最先行也是最有价值的应用场景,开放银行的理论基础是数据可携权。从开放银行的视角看,我国应引入数据可携权。但无论是数据可携权的引入,还是开放银行的实施,都宜循序渐进地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而不宜一步到位。具体而言,我国应首先通过开放银行来引入数据可携权,待实施一段时间,积累了相关经验之后,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在相关行业逐步引入数据可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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