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乡村自治法律制度——以《纽约乡村法》为例

被引:9
作者
黄辉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乡村自治; 纽约乡村法; 社团; 公决; 保留条款;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422.6 [农民工作];
学科分类号
0302 ;
摘要
乡村自治作为美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当然组成部分,却一直缺少联邦和州层面的专门法,这与其高度的地方自治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事实上,以《纽约乡村法》为代表的美国乡村自治法律,无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均有成熟的法理念支持,而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体现在,村民自主与政府特许相结合的社团村设立模式、村民选任与村长聘任兼备且功能完整的议事执行机构、高度自治并成良性循环的内生公共秩序、充分独立的立法权和财税权、公平正义的民意表达程序、强制手段和惩戒措施并重的权利救济机制。这种乡村自治法律制度的立法样板,对我国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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