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举证责任双重含义的理论基础及其应用价值

被引:3
作者
贺小荣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证明责任; 案件事实; 法官; 法律工作者; 真伪不明; 举证责任; 民事案件; 当事人; 待证事实; 证据规则; 裁判; 民事诉讼; 含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3 [];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 《规定》)第2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举证责任的内涵 作了全新的表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准确、全面地认识和理解上述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对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切实保护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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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证明责任论.[M].(德)莱奥·罗森贝克(LeoRosenberg)著;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  
证明责任法研究.[M].陈刚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  
现代证明责任问题.[M].(德)汉斯·普维庭(H.Pruetting)著;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