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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模式研究
被引:9
作者:
雷兴虎
[1
,2
]
薛波
[3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
[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包容性;
模式选择;
独立成章;
内容体现;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商两法的关系处置问题,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绕不过去的疑题。从历史、立法、司法及比较法等层面考察可知,制定《民法总则》应充分体现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以实现商事关系集约化调整之目标。《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存在独立成编、独立成章、独立成条和完全融合四种备选模式。从编纂时机与法律成本上考量,独立成章是《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最现实、可行(非最优)的模式选择。该模式下,《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应符合"简、通、补、适"四性要求。未来《民法总则》调整商事关系一章,应包括一般规定、商主体、商行为、商事代理、商事登记、商业账簿、商号七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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