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炭开发生态补偿的若干意见

被引:14
作者
白中科 [1 ]
耿海青 [2 ]
郭二民 [2 ]
宋鹭 [2 ]
机构
[1] 中国地质大学土地科学技术系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键词
生态补偿; 战略环评; 规划环评; 煤矿; 矿山; 矿业开发; 煤炭开发;
D O I
10.14026/j.cnki.0253-9705.2006.09.011
中图分类号
X322 [部门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摘要
我国煤炭资主要分布在晋陕蒙生态脆弱区和华东平原粮食主产区,煤炭开发已经造成而且将会更大规模地造成土地、水、生物等资源的破坏,同时造成大量农民失地、搬迁、安置、就业以及新农村再建等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矿区生态环境面临“旧帐未还、新帐剧增”的问题十分突出,“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未得到控制。因此,我国煤炭生态补偿机制亟待建立。本文提出,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是建立煤矿生态补偿机制的前提,生态补偿标准和制度是煤矿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的重点和难点,生态补偿法的制定是煤矿生态补偿实施的根本保证。作者同时指出,煤炭资源开发涉及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农民生存等复合性的问题,需要中央政府组织各部门协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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