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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从德国法看基本权保障义务
被引:40
作者
:
郑贤君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首都师范大学
郑贤君
机构
:
[1]
首都师范大学
来源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2006年
/ 02期
关键词
:
基本权;
主观权利;
客观规范;
客观价值秩序;
保障义务;
D O I
:
10.16290/j.cnki.1674-5205.2006.02.005
中图分类号
:
D951.6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德国法上的基本权同时有“主观权利”和“客观规范”两重含义。客观规范即客观价值秩序,表示基本权是一种规范或者价值,各国家机关在履行职权时须遵守和贯彻即为基本权的保障义务。这一概念还与基本权第三者效力、法益平衡及制度性保障等密切关联。这种概念上的差异反衬出我国宪法基本权在理论上重规范轻权利,在实务上重保障轻救济的倾向,且保障也有很大不足与缺失。并且,客观价值秩序中的“价值”一词也提供了一种如何用“去哲学化”的法学方法去思考“价值”的法律含义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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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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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美国宪法概论[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美]杰罗姆·巴伦等,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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