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宪性审查的“过滤”机制

被引:33
作者
胡锦光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
合宪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法律救济; 宪法救济; 国家行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综合协调,整体推进。基于宪法的基本功能,合宪性审查机关仅依据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现行宪法颁行以来,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进,但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未能建立完备的合宪性审查"过滤"机制。所谓"过滤"机制,即启动合宪性审查的要件。为避免滥用合宪性审查启动权及浪费资源,必须建立合宪性审查的"过滤"机制。在形成完备的"过滤"机制之后,合宪性审查工作才能够真正有效地运行起来。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应当依据我国国情,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在建立"过滤"机制中的有益做法,完善我国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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