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解读侮辱罪

被引:9
作者
陈洪兵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侮辱罪; 法益; 举证责任; 强制侮辱妇女罪; 诽谤罪;
D O I
10.16154/j.cnki.cn22-1025/c.2012.04.012
中图分类号
D924.3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侮辱罪的法益是社会的名誉(包括虚名和隐私);公然是行为的公然,不是结果的公然,传播性理论不具有合理性;关涉公共事务的,不管能否证明真实性,均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与公共事务无关而纯属个人隐私的,原告只需证明与公共事务无关以及名誉遭受损害的事实,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在于被告,不能证明为真实的,成立诽谤罪,能证明为真实的,也难逃侮辱罪的刑责;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存在竞合,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侵害了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权,就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大致区别在于:是否披露具体事实、是事实陈述还是意见表达,但二者没有截然界限,而为一种基本法与补充法的竞合关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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