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管理大部制变革的回顾与反思

被引:11
作者
王清军 [1 ]
Tseming Yang [2 ]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美国佛蒙特法学院
关键词
大部制; 法定职能; 环境督察;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F205 [资源、环境和生态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405 ; 020106 ;
摘要
环境管理大部制变革是中国环境治理的中心环节。环境主管部门法律地位渐次提升,能够保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进行环境状况审查,缓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紧张局面。但环境主管机关法定职能的有效发挥,需依赖其它涉及环境部门体制改革的协力推行,以及中央与地方环境权力的合理配置。环境督察体制与土地督察体制相比,在权力来源、管理体制及职能权限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比照土地督察体制,创新环境督察体制,使其法定授权职能有效发挥,或可作为解脱环境管理体制困境的纾缓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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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 [1] 大部制改革:职能整合是主调[J]. 杨中旭.中国新闻周刊. 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