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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南极条约》体系确立的环境保护规范对各国的效力
被引:4
作者
:
龚迎春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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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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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dex:
0
龚迎春
机构
:
来源
:
外交学院学报
|
1990年
/ 03期
关键词
:
南极地区;
南极洲;
缔约国;
第七大陆;
南极大陆;
《南极条约》;
D O I
:
10.13569/j.cnki.far.1990.03.011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南极地区环境的现状及其与全球环境的关系南极洲是指南纬60°以南的大陆及其附近岛屿的总称。南极地区则是1959年《南极条约》规定的、包括一切冰架和海洋在内的、南纬60°以南的地区,这是《南极条约》的适用范围。可见,国际法上的南极地区比地理学上的南极洲范围要大。本文中出现的“南极”或“南极地区”皆指《南极条约》的适用地区。南极洲是一个孤立的大陆,它与最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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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7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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