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与现实

被引:4
作者
邱远猷
王茜
机构
[1]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慎刑恤杀; 惟民为本; 重惜人命; 死刑复核;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自汉至明清,经近两千年的发展最终成为承平时期较完备的死刑审判基本制度,具有审慎宽宥性、权限集中性、责任严肃性的特征。同时,有非承平时期的"就地正法"制度。在革命根据地不同阶段人民民主法制的建设中,继承古代基础并结合现实斗争的需要,死刑复核制度呈现新的意义,逐步走向成熟。新中国建国初,党和国家提出"不废除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与人大常委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均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其后在不同时期,死刑复核权限曾有不同规定,将部分复核权下放至高级人民法院与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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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M].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2]  
历代刑法考.[M].[清]沈家本著;张全民点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3]  
程序的力量.[M].甄贞等著;.法律出版社.200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司法解释全书.[M].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审定;.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
[5]  
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M].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6]  
旧唐书.[M].(后晋)刘〓等撰;.中华书局.2000,
[7]  
宋史.[M].(元)脱脱等 撰.中华书局.1999,
[8]  
革命根据地法制史.[M].张希坡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
[9]  
中国革命法制史.[M].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10]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董必武 著.法律出版社.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