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环境治理的政府失灵及其矫正:环境公平的视角

被引:19
作者
易波 [1 ]
张莉莉 [2 ]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2] 河海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地方环境治理; 环境公平; 政府失灵; 法律失灵; 矫正;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1.09.005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地方环境治理的政府失灵,主要原因就在于环境法律制度的失灵,体现在环境治理权力分配的不均衡、政府环境治理权力与社会公众的参与权不均衡以及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几方面。政府治理理论和环境公平理论为地方环境治理失灵的矫正提供了理论依据。完善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职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是实现环境公平的前提;实现参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环境公平实现的有效手段;完善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责任,是环境公平实现的必要保障;建立和完善跨区域环境治理的法律体系和诉讼机制,是区域间环境公平实现的保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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