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构建

被引:29
作者
谭秋桂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当事人变化; 程序构建;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1.02.010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主体范围由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扩张的主观范围决定,一般应当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五种主体。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应当依申请而启动,执行机关不得依职权启动该程序,债务人也不得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他主体为执行债务人。对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由,应当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应当完善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事后救济机制,建立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确保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正当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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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1 / 139+179 +179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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