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建构大陆的信托法制的若干设想
被引:15
作者
:
江平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江平
周小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周小明
机构
:
来源
:
政法论坛
|
1993年
/ 06期
关键词
:
信托业法;
受托人;
委托人;
监护信托;
信托法制;
大陆;
地貌;
信托贷款;
资金信托;
信托机构;
商事信托;
信托业务;
信托贸易;
金融业务;
专业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
财产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
中国银行;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大陆需不需要引进信托法制?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设定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制度。信托独具一格的特征是:1.信托是多边法律关系。信托关系有三方参加者:把财产信托给他人管理者,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者,是受托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营管理利益的人,叫收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这时称自益
引用
收藏
页码:7 / 14
页数:8
相关论文
未找到相关数据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