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大陆的信托法制的若干设想

被引:15
作者
江平
周小明
机构
关键词
信托业法; 受托人; 委托人; 监护信托; 信托法制; 大陆; 地貌; 信托贷款; 资金信托; 信托机构; 商事信托; 信托业务; 信托贸易; 金融业务; 专业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 财产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 中国银行;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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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一、大陆需不需要引进信托法制?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设定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制度。信托独具一格的特征是:1.信托是多边法律关系。信托关系有三方参加者:把财产信托给他人管理者,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者,是受托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营管理利益的人,叫收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这时称自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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