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房地产税制 重构地方主体税种

被引:27
作者
邓宏乾
徐松明
机构
[1] 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关键词
地方税收; 主体税种; 房地产税;
D O I
10.16524/j.45-1002.2010.01.041
中图分类号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支出严重不对称,地方政府无主体税种,省级、地方税收结构呈现高度的一致性和趋同性。按照分税制理论和国外经验,房地产财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目标是优化房地产税制结构,降低房地产流转税负,提高房地产保有税率,把课征重点从房地产流转环节移向房地产保有环节,逐步将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提高到占房地产税收的50%左右,逐步将房地产财产税(物业税)培育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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