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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应当有自己特殊的诉讼制度
被引:24
作者
:
韩志红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天津
韩志红
机构
:
[1]
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天津
来源
: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1年
/ 01期
关键词
:
经济法;
国家经济利益;
社会经济秩序;
经济公益诉讼;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摘要
:
比较我国较为完善的经济法而言 ,我国对经济法特殊诉讼制度方面的研究和立法严重滞后 ,使得国有资产、社会经济秩序的司法保护困难重重 ,为解决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这一“瓶颈”,应在属于公法范畴的经济法中建立自己特殊的诉讼制度——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即“人人”有权追诉危害国家经济利益、社会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制度 ,以保护国家参与、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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