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变更判决

被引:14
作者
张静 [1 ,2 ]
机构
[1]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2]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变更判决; 实现路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虽被怠用,但独具价值,既体现对公权的态度,又体现对诉请的回应;既否定不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又解决悬而未决的权利状态;既最大限度救济受损利益,又使纠纷得以实质解决。"基本因素、比对因素及参考因素"等正相关因素运用不当将导致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故在考量是否使用变更判决时,应结合诸因素的组合形式及作用的先后顺序加以判断,且应遵循"尊重起点罚——推算基准罚——得出结果罚——确定变更罚"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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