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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的认定附视频
被引:2
作者
:
马惟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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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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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dex:
0
机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马惟菁
马良骥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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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马良骥
机构
:
[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2年
/ 06期
关键词
:
信息公开;
答复;
公开申请;
申请人;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行政机关;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2.06.016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030103 ;
摘要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申请信息公开的前提条件。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实施办法的情形下,下级行政机关如认为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应该对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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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M]. 法律出版社 , 李广宇,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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