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惩罚性赔偿”与经济法的“激励性报偿”

被引:34
作者
刘水林
机构
[1]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体主义; 整体主义; 惩罚性赔偿; 激励性报偿;
D O I
10.16538/j.cnki.jsufe.2009.04.00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7 ;
摘要
我国法学界对"多倍赔偿责任"的研究有两种路径:一是民法,认为属于民事责任,并称之为"惩罚性赔偿";二是经济法,认为这一责任形式的主要功能是维护整体利益,因而是经济法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其实,根据民法与经济法不同观念和思维方法,结合这一责任形式的历史演化、主要功能就可以看到,从功能意义上讲,这种责任在民法中就是民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在经济法中就是"激励性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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